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汽车停放需要在停车点或准许停放汽车的地址依次停放。不准在车行道、人行道和其他妨碍交通的地址任意停放。机动车辆停放时须关闭电路拉紧手制动器锁好车门。汽车在停车点以外的其他地址临时停车需要遵守下列规定:
1.按顺行方向靠道路右侧停留驾驶员不准离开汽车妨碍交通时须飞速驶离。“按顺行方向靠道路右侧停留”是指汽车临时停车时需要按顺行方向紧靠道路边缘线停放前、后右边车轮外缘距路缘石不可以超越0.3米;
2.汽车没停稳前不准开车门和上下人开车门时不准妨碍其他汽车和行人通过;
3.在设有人行道护栏的路段、人行横道、施工地段、障碍物对面不准停车;
4.交叉路口、铁路道口、弯路、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与距离上述地址20米以内的路段不准停车;
5.公共汽车站、电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消防队门前与距离上述地址30米以内的路段除用上述设施的汽车外其他汽车不准停车;
6.大型公共汽车、电车除特殊状况外不准在站点以外的地址停车。